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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设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信息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明确委员会工作职责、组织架构、工作方式、权利义务,有效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四川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在川银协理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川银协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经理事会审定的川银协会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服务的对象为川银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为致力提升全省银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和信息科技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搭建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银行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之间,银行业与其他金融、科技行业之间的资源共享、系统共建、技术交流平台。深化行业科技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创新交流,助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转型发展,提升全省银行业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起草四川银行业科技发展、信息安全有关自律规则、公约等,维护行业科技发展秩序,营造良好行业科技发展、交流环境。
(二)开展学习考察、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技术研讨、经验分享等,加强行业科技人才培养,深化行业内及行业间科技交流合作。
(三)调研、收集行业科技领域共性问题,以适当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反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做好有关行业科技发展、监管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
(四)在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会员单位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等需求,组织开展行业科技应用、信息安全发展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共建工作。
(五)在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行业科技治理机制,开展有关制度、办法、细则的起草工作。
(六)完善技术专家信息报送、审核及使用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参与四川银行业金融专网建设运行及有关设备、服务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编制、论证、评审工作。
(七)行业监管部门统一部署或川银协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由不超过24家会员单位及川银协秘书处组成。其中含主任单位1家,副主任单位4家。副主任单位由3家会员单位及川银协秘书处组成。
第七条 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推荐,经委员会成员单位投票产生,按得票高低排序,高票当选,并由川银协函告全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尚未满员,可经川银协秘书处或委员会主任单位提议,吸收会员单位为新的成员单位。会员单位申请加入委员会,应当向川银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成员单位(含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成员单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应积极参与、支持委员会各项工作,并推荐1名本单位科技部门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代表本单位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享有委员会赋予的各项权力,承担委员会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的委员、主任、副主任如发生变动,应在一月内书面函告川银协秘书处,并另行推荐委员、主任、副主任接替。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委员会的,需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通报理事会。对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成员单位丧失资格后,其在委员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推荐1名本单位科技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资深业务主管担任。主任、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1名本单位科技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川银协秘书处副主任人选由川银协分管科技工作副秘书长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支持委员会工作,自觉履职尽责。
(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牵头、副主任协助的领导机制。
第十七条 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按照川银协财务管理流程及要求审批委员会具体活动方案和费用支出;
(三)召集、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工作例会等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组织科技领域共性问题、诉求的收集反馈或调查研究;
(五)主持委员会日常管理;
(六)负责审查委员会重要文件;
(七)评价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职情况;
(八)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副主任应协助主任行使各项主任职责。主任因故无法行使主任职责期间,可授权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
第六章 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内设若干专业小组,原则上由不超过15家会员单位组成。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议事机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委员组成。每名委员享有一票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委员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研究和推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的重要工作事项,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2020年5月20日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川银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附件下载: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信息科技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